不動產登記實施后 土地“使用期限”引關注 |
伴隨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在石市有條不紊推進,一些住宅業主擔心,新證書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產權進行統一登記,使得房屋產權和土地一樣,只是擁有70年的“使用期限”,沒有所有權。真的是這樣嗎? 土地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 拿到“不動產權證書”的市民,會發現比舊版房產證新增加了“使用期限”。這是什么意思呢?在70年使用期滿后,花錢購房置業的他們會不會面臨“業主變房客”的尷尬? 對此,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局相關人士昨日解釋,“不動產權證書”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的所有權期限,而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期限,使用權有期限,而所有權無期限,兩權分離。該工作人員舉例說,房屋所有權本身不存在期限問題。如果房屋的產權到期后,假如房子還在,那么房子仍然歸該業主所有。房屋產權是指房子所占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本身的所有權。 該人士表示,“使用期限”這項注明后可以更好地保護公眾的不動產權,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轉讓或抵押等交易活動中依法保障權益。 土地使用權按用途確定期限 “房屋用途不同,不動產權使用期限也有差異”,該人士表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是按照用途確定期限的。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出讓最高年限分為幾檔: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而劃撥用地無使用年限。 對于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其信息主要來源于申請人提交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批準用地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這些材料是確定土地使用權期限的依據。 其他諸如經濟適用房等類型房產的使用期限如何界定,也備受關注。不動產登記局相關人士解釋說,按照有關規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劃拔土地的,從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土地出讓年期,確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時,其土地出讓年期相應縮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讓年期可根據各地具體情況確定,但最高不超過70年。 一宗綜合用地使用年限也不同 昨日,市民張先生咨詢稱,自己買的是樓下帶2層底商的住宅,會不會樓上住宅也縮短成50年的使用期限? 針對張先生咨詢的問題,不動產登記局相關人士解釋說,其不動產屬于“商住兩用”的建筑,如果第1層至第2層為商業用房,第3層至第32層為住宅用房,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相關登記規定,由于這類開發形式形成的房屋可以各自形成不動產登記單元,則商業用房和住宅用房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分別確定,即商業用房的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可以確定為40年,其上的住宅用房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為50年,從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計時。 土地到期了還可以續辦 不動產到了“使用期限”之后是否還屬于自己?自家房子居住期滿后,以后的使用權會不會發生變化? 對此,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局相關人士解釋說,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來源:燕趙晚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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