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支付定金后遭遇跳價 購房定金協議有效嗎? |
市民薛女士看中了一套房子,買賣雙方簽署了定金合同,20萬元的購房定金也已轉入房東賬戶。沒想到,房東發現房子被賤賣了100萬元,告知薛女士“不賣了”。隨后薛女士提出房東因違約需返還雙倍定金時,卻被對方以“合同缺少第三方蓋章故未生效”為由拒絕賠償。 那么,簽完合同后賣方變掛,協議沒有中介蓋章究竟有沒有效? 買賣雙方簽定金協議書 今年年初,薛女士在一家房產中介處看中了一套房子,掛牌售價為450萬元。2月20日中午,薛女士在中介工作人員張女士的陪同下與房東費先生見面。當天下午,在協商無異議后,雙方敲定了買賣關系。 關于定金合同的簽署,張女士帶來了一份留白待填的《售房定金協議書》,但當時張女士稱自己手部骨折,無法正常書寫,所以由她做指導,費先生填完了該協議。 《售房定金協議書》對許多重要款項做了詳細說明:賣方以450萬元總價的價格將房屋轉賣;買方需在2月21日前支付20萬元定金;若賣方在收到定金后違約則需雙倍返還金額40萬元等。但在買賣雙方都已簽字的協議書上,抬頭位置、落款位置等與中介、第三方有關的內容都仍然是空白。 房東臨時跳價100萬元 2月21日中午,費先生收到了薛女士打來的20萬元購房定金。就在此時,費先生夫婦發現同地段的房價已經遠超他們掛牌出售的價格。 于是,費先生立即電話聯系了薛女士,表示房子不能以原價賣出,薛女士要么再多付100萬元,要么就拿回已付的20萬元定金。面對費先生突然跳價100萬元,薛女士無法接受。 22日,費先生找到薛女士,再次明確表示如不能加價,自己將拒絕出售該房屋。薛女士提出,費先生此行為已屬違約,要求費先生按協議規定,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而此要求被費先生當場拒絕。 協議書是否生效成焦點 在薛女士與費先生簽訂的合同中第三條明確規定:“甲方(費方)收到定金后,必須遵守協議規定,中途不得借故終止售房,否則雙倍返還(定金)金額(人民幣)四十萬元”。薛女士認為,在簽協議時,合同上的所有條款都是雙方的真實意愿,對方拒絕賣房,當然需要承擔賠償。 對此,費先生有著不同的意見。他認為,當初簽訂的定金協議書并不完整,應當視為不成立,理由是協議上的第三方中介公司尚沒簽字蓋章。 據費先生介紹,簽訂協議時,中介工作人員張女士說,雙方簽字后,她要拿到公司簽字蓋章,這份協議書才正式生效。而且協議書里第九條明確: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各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當他提出房子不再出售時,《售房定金協議書》還沒有經中介蓋章,故雙方交易還沒有生效,所以他并不算違約,相應的也就沒有賠付違約金的責任。 由于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最后薛女士將費先生告上法庭。目前,該案已被法院受理。 [律師觀點] 協議方僅為買賣雙方,協議書已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除非合同雙方對合同生效另行約定附加條件。 在此事件中,賣方之所以認為《售房定金協議書》尚未生效的理由有二,“一是協議書中第九條明確約定,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各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二是中介工作人員曾提出協議需要帶回公司簽字蓋章后才生效。” 上海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賀強律師指出,協議書中抬頭位置、落款位置等與中介、第三方有關的內容都是空白,即這份協議書能夠體現出的協議方僅為買賣雙方,不存在中介第三方。在買賣雙方均已簽字的情況下,協議書第九條約定生效條件成立,本協議書已生效。 來源:新聞晨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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