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資格認定全面取消,12月28日起施行!住建部發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通過,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編者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原內容如下: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被刪除) 點評:招標代理機構無需自建專家庫。從目前各地的實際情況來看,專家庫已由相關部門統一建設、統一管理,以確保專家評審的客觀公正性。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編者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原內容如下: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被刪除)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點評:招標方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屬于市場行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市場競爭、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予以規范。 (三)將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改后的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加大了對招標代理機構處罰的力度,有利于代理機構進一步規范代理行為。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刪去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有與所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制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五)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六)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八)刪去第二十二條。 本決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 建辦市[2017]7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工程招標代理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停止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受理和審批。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受理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停止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批。 二、建立信息報送和公開制度。招標代理機構可按照自愿原則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報送基本信息。信息內容包括:營業執照相關信息、注冊執業人員、具有工程建設類職稱的專職人員、近3年代表性業績、聯系方式。上述信息統一在我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對外公開,供招標人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選擇參考。 招標代理機構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及時核實其在公共服務平臺的信息內容。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報送虛假信息,可向招標代理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實,對涉及非本省市工程業績的,可商請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協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配合。對存在報送虛假信息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弄虛作假行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務平臺對外公布。 三、規范工程招標代理行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工程招標代理書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并對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承擔相應責任。 四、強化工程招投標活動監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力度,推進電子招投標,加強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監管,嚴格依法查處招標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歸集相關處罰信息并向社會公開,切實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五、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推進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建設,規范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采集、報送機制,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強化信用信息應用,推進部門之間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信用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約束作用,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境。 六、加大投訴舉報查處力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嚴格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的招投標投訴舉報,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市場秩序。 七、推進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對促進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行業規范發展的重要作用。支持行業協會研究制定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發布行業自律公約,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的約束和管理。鼓勵行業協會開展招標代理機構資信評價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能力。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創新監管手段,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管,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招投標活動有序開展。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7年12月28日 來源:中國政府網,新華社,人民網,建筑管理,建設部官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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