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用地指標可跨省調劑 用地指標明碼標價 |
3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簡稱《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簡稱《調劑管理辦法》),這是自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建立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機制后首次以政策形式加以落實。 “這是一個很大的政策”,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韓俊在2月5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談及上述內容時說。 此次,《統籌管理辦法》中明確,所謂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是指耕地后備資源嚴重匱乏的直轄市,占用耕地、新開墾耕地不足以補充所占耕地,或者資源環境條件嚴重約束、補充耕地能力嚴重不足的省,由于實施重大建設項目造成補充耕地缺口,經國務院批準,在耕地后備資源豐富省份落實補充耕地任務的行為。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主任李國祥指出,“新增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可以跨省調劑,一方面可以有效的緩解一些地區的用地指標,解決供求矛盾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貧困地區收入;同時,也可以看出,政府正在通過市場機制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調劑引入政府管理,從而更好的配置資源。” 而在韓俊看來,“現在在省內扶貧縣搞易地搬遷,節余的指標在省內可以跨縣域調節。比如,河南搞易地搬遷,農民搬走了,增加的建設用地指標賣到鄭州,一畝地可以賣到30萬左右。比如安徽金寨縣,金寨縣易地搬遷節省出來增減掛鉤指標1萬畝,賣到合肥賣了將近50個億。江蘇易地搬遷增減掛節余指標賣到過每畝70萬。當然,也不能說為了賣錢就讓農民“上樓”,這是不允許的,主要還是結合易地搬遷。毫無疑問,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結余指標如果允許跨省調劑,將可以形成一個更合理的價格,可以籌措更為可觀的資金,可以為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 《統籌管理辦法》指出,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要堅持耕地占補平衡縣域自行平衡為主、省域內調劑為輔、國家適度統籌為補充,合理控制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實施規模。要堅持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為依據,以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為主要來源,確保統籌補充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值得指出的是,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并不是隨意可為。 此次發布的《調劑管理辦法》中則規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是指“三區三州” (即西藏、四省藏區、南疆四地州和四川涼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由國家統籌跨省域調劑使用。 《調劑管理辦法》強調,開展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要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節約用地制度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管控,維護群眾權益和土地市場秩序。幫扶地區要把決勝全面小康、實現共同富裕擺在更加突出位置,落實好幫扶責任。深度貧困地區要把握地域差異,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因地制宜實施復墾。 同時,國家統一制定跨省域調劑節余指標價格標準。節余指標調出價格根據復墾土地的類型和質量確定,復墾為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每畝30萬元,復墾為高標準農田的每畝40萬元。節余指標調入價格根據地區差異相應確定,北京、上海每畝70萬元,天津、江蘇、浙江、廣東每畝50萬元,福建、山東等其他省份每畝30萬元;附加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的,每畝再增加50萬元。 按照《調劑管理辦法》規定,財政部統一收取幫扶省份調劑資金,統一撥付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調劑資金支出要優先和重點保障產生節余指標深度貧困地區的安置補償、拆舊復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 來源:澎湃新聞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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