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開發商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購房者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2019年元旦起,《濟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 自2003年起,山東省濟南市一直沿用的《濟南市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規范了收費名稱,擴大了適用范圍,制定了濟南新的減免條款等。 《辦法》適用本市市區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建設項目,《辦法》中的“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修改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籌集的,專項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城建綜合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 城建綜合配套費是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的市政道路、橋梁、環衛、綠化、排水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專項配套費是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的供水、供氣、供熱等專業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濟南市規定,凡在該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準的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房屋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據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房屋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計收,征收標準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綜合配套費122元/平方米,專項配套費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氣20元/平方米,供熱78元/平方米)。 對已建成需分項配套供水、供氣、供熱等設施的建設項目,需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相關供水、供氣、供熱等專營單位評估并出具意見后,依據該辦法單項標準繳納專項配套費。對工業燃氣設備、酒店廚房、寫字樓食堂、超市熟食加工間等不適宜以建筑面積計收的非住宅單項供氣建設項目,供氣專項配套費按照設計用量征收,征收標準為800元/Nm3/h。 建設單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供水、供氣、供熱等專營單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名義收取其他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向購房者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辦法》列明了若干可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 (一)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項目; (二)人民防空建設項目; (三)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改造項目; (四)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建設項目; (五)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駐濟高等學校、中等學校、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學設施;其教職工公寓、學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務設施項目減半繳納;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的建設項目。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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