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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買房一方簽字確認 法院:視為共同買房行為

以夫妻共同名義買房,一方簽字有沒有效?簽訂買房合同后,丈夫單方簽字退掉了房屋,這份退房協議又是否有效?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成都中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成都中院認為,以夫妻名義買房,一方簽字確認,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買房行為,未簽字一方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購買行為,據此,法院進一步認定,夫妻一方簽字退房的行為也合法有效。

2013年9月13日,黃女士與秦先生登記結婚。結婚當天,買房人秦先生、黃女士夫婦和顏先生夫婦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隨后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簽訂合同時,黃女士在場,但并未在合同上簽字。兩個月后,情況發生逆轉。秦先生與賣房夫婦及中介公司三方簽署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協議書》,并賠付違約金。其妻黃女士認為,丈夫秦先生未與她商量,私自簽訂的退房協議無效,并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退房協議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三方當事人經協商,自愿解除該合同。解除行為系三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此,該《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合法有效。黃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訴。成都中院審理認為,在夫妻共同買房中,只有一方簽字,也應當視為共同買房行為。對于一方簽字退房的行為,由于退房協議的另外兩方當事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因此退房協議也應當合法有效。據此,二審法院認定秦先生個人簽訂的退房協議合法有效。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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