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配套幼兒園、小學未完成驗收前 開發商不得預售樓盤 |
3月1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解讀,根據新規,幼兒園以及小學等配套服務設施需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驗收才行。 這也意味著,一旦幼兒園及小學等配套設施未能驗收,則開發商不得預售項目。 按照3月7日發布的《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十四條中關于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新增了“幼兒園、小學”字樣。 修改后的新規明確,“居住用地內獨立設置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規劃地塊建設總量(不含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面積)完成50%前建設完畢,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其中,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廁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兒園、小學等設施應當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與其同時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驗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 廣州市人民政府解讀稱,針對實踐中部分居住區的建設單位拖延建設或者移交幼兒園、小學等教育配套設施,嚴重影響居住區內適齡少年兒童就近入學、入園問題,將幼兒園、小學列為應當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與其同時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驗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配套設施之一。 而查閱廣州市政府此前發布的《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規定》,此次修改的內容對開發商來說針對性更明確。 根據此前《規定》,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中的幼兒園、小學、中學、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派出所、公共廁所、垃圾壓縮站、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劃撥條件的公益性配套服務設施,不計入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由建設單位統一代建,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指定接收單位。 同時,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應在辦理獨立的永久供水、供電、供氣手續后,以毛坯房標準進行移交。但幼兒園、中小學校、垃圾壓縮站、公共廁所、變電站、公交首末站等應當按照標準進行裝修,完成裝修后再移交。 而一旦逾期移交則面臨著最高10萬元的罰款。 根據《規定》,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移交工作的,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將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不予辦理該建設單位的資質年檢和開發項目手冊備案。 來源:澎湃新聞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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